第十条

有效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人大街道工委决定是否增补。决定增补的,应当依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在三十日内确定增补的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