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记录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医学捐献等文明行为信息,鼓励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保障社会互助文明行为的开展。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