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