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