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