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在重大危险源、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