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及变更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

(十三)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