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