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综合利用产品,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作为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主要原料。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