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优先就地就近利用:

(一)工程渣土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坑修复、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沥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垃圾现场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