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优先就地就近利用:(一)工程渣土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坑修复、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沥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垃圾现场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