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登记,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