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登记,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