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