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经营犬只的集贸市场、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犬只诊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犬只经营者应当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已售出犬只的来源、检疫、购买人等基本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