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

经营犬只的集贸市场、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犬只诊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犬只经营者应当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已售出犬只的来源、检疫、购买人等基本信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