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海洋与渔业、水行政、文化和旅游、交通(港口)、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长乐区、马尾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