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具体范围。

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审查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