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和目标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影响评估和发展趋势;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的分类防御要求;

(五)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气象灾害防御非工程措施;

(七)应当纳入防御规划的其他内容。

编制能源、环境保护、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