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根据灾情变化,及时调整或者终止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利用应急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移动宣传车、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方式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人民政府决定采取转移避险措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安排,及时转移、疏散。情况紧急时,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