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漳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库(湖)周边一定范围划定缓冲带,在不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修复沿河生态系统。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