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协同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漳河流域下游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上、下游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协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签订协议等方式,协调解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漳河流域下游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漳河流域生态保护监测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