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没有部队驻守、已经封闭伪装的军事设施和军

事助航、导航、测量等标志,可以由主管单位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人员看护,并签订看护协议,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其使用效能不受影响。看护人发现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