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支持其依法行使职权。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