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经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经费标准。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