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