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可以出席或者列席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对有关工作或者事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邀列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