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