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行政区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的推进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