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有关报告材料和其他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