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统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处理、综合、报告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