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