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