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