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有效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应当按照规定并遵循投放方便、收运便捷的原则设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