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农业固体废物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等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指导和服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等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便等农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鼓励、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和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粪便等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