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农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鼓励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居民房屋建设等使用以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的产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