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