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船舶进入上海港口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使用岸电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