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