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本市设立市、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