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绿色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绿色建设技术应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海绵城市建设。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相关规划和节能计划,完善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网络,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城市照明的绿色低碳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