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通过经济、金融、技术等措施,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