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本市开展消费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验结果等信息,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

本市建立健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推动食品、文化旅游等消费领域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完善社会监督评价机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