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消费环境建设第七十二条有效本市开展消费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验结果等信息,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本市建立健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推动食品、文化旅游等消费领域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完善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