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