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区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资金融出方: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三)发生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事件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资金融出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环境信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