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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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效

浦东新区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温室气体重点排放、曾发生过环境事故的企业,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应当向资金融出方提供相关环境信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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