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浦东新区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温室气体重点排放、曾发生过环境事故的企业,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应当向资金融出方提供相关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