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担保融资、回购、拆借等业务,推动金融机构成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直接交易主体。

本市支持浦东新区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金融机构等依法合规开展天然气、电力、氢能等绿色相关衍生产品和业务,推动浦东新区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金融机构依法参与创设、交易碳衍生品等相关业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