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绿色金融活动及相关促进保障工作。

本规定所称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社会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