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提升浦东新区绿色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科创金融的融合发展,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打造上海国际绿色金融枢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