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汝瓷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汝瓷烧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传习场所;(二)提供必要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开展汝瓷烧制技艺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四)支持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五)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六)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