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第四章 流通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提高粮食经营组织化程度,引导企业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培育发展粮食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引进知名粮食企业来厦,打造集收购、运输、仓储、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粮食产业集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