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储备粮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仓储管理制度,加强仓储日常管理,规范仓储管理行为,提高仓储管理水平,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负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